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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類別的相關法規:  
  • 第4/2009號行政長官公告, 命令公佈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和荷蘭王國政府已藉換文方式完成使二零零八年五月二十二日在澳門簽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與荷蘭王國關於相互鼓勵和保護投資的協定》生效所需的內部法律程序。
  • 第28/2008號行政長官公告, 命令公佈《內地與澳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補充協議五及其一項附件。
  • 第24/2008號行政長官公告, 命令公佈《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與荷蘭王國關於相互鼓勵和保護投資的協定》的正式中文、葡文及英文文本。
  • 第5/2008號行政長官公告, 命令公佈《內地與澳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補充協議四及其一項附件。
  • 第33/2006號行政長官公告, 命令公佈《內地與澳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補充協議三及2006年上半年《安排》項下零關稅貨物原產地標準的確認書。
  • 第24/2005號行政長官公告, 命令公佈《內地與澳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補充協議二及其二項附件。
  • 第7/2005號行政長官公告, 命令公佈一九三一年三月十九日於日內瓦簽署的《支票統一法公約》的中文譯本。
  • 第6/2005號行政長官公告, 命令公佈一九三零年六月七日於日內瓦簽署的《統一匯票及本票法公約》的中文譯本。
  • 第5/2005號行政長官公告, 命令公佈一九三一年三月十九日於日內瓦簽署的《解決支票若干法律衝突公約》的中文譯本。
  • 第4/2005號行政長官公告, 命令公佈一九三一年三月十九日於日內瓦簽署的《支票印花稅法公約》的中文譯本。
  • 第3/2005號行政長官公告, 命令公佈一九三零年六月七日於日內瓦簽署的《關於匯票及本票印花稅法公約》的中文譯本。
  • 第2/2005號行政長官公告, 命令公佈一九三零年六月七日於日內瓦簽署的《解決匯票及本票若干法律衝突公約》的中文譯本。
  • 第1/2005號行政長官公告, 命令公佈《內地與澳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補充協議及其三項附件。
  • 第16/2004號行政長官公告, 命令公佈《烏拉圭回合多邊貿易談判結果最後文件》和《關於建立世界貿易組織的協議》(普遍稱為“世貿組織協議”)的中文譯本及關於金融服務承諾的諒解的正式英文文本和中、葡文譯本
  • 第11/2004號行政長官公告, 命令公佈二零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在澳門簽署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內地關於對所得避免雙重徵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安排》
  • 第28/2003號行政長官公告, 命令公佈《內地與澳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
  • 第170/2002號行政長官批示, 將若干權力授予行政法務司司長,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簽署《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與荷蘭王國關於相互鼓勵和保護投資的協定》。
  • 第27/2002號行政長官公告, 命令公佈就二零零零年五月十七日在里斯本簽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葡萄牙共和國關於相互鼓勵和保護投資的協定》之生效,以換文方式完成使協定生效所要求的法律程序。
  • 第9/2002號行政長官公告, 命令公佈中華人民共和國作為一九三一年三月十九日於日內瓦簽署的《支票印花稅法公約》(及其議定書)的締約國作出的有關將該公約繼續適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通知書。
  • 第8/2002號行政長官公告, 命令公佈中華人民共和國作為一九三一年三月十九日於日內瓦簽署的《解決支票若干法律抵觸公約》(及其議定書)的締約國作出的有關將該公約繼續適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通知書。
  • 第7/2002號行政長官公告, 命令公佈中華人民共和國作為一九三一年三月十九日於日內瓦簽署的《支票統一法公約》(含附件及議定書)的締約國作出的有關將該公約繼續適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通知書。
  • 第6/2002號行政長官公告, 命令公佈中華人民共和國作為一九三零年六月七日於日內瓦簽署的《匯票和本票印花稅法公約》(及其議定書)的締約國作出的有關將該公約繼續適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通知書。
  • 第5/2002號行政長官公告, 命令公佈中華人民共和國作為一九三零年六月七日於日內瓦簽署的《解決匯票及本票若干法律抵觸公約》(及其議定書)的締約國作出的有關將該公約繼續適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通知書。
  • 第4/2002號行政長官公告, 命令公佈中華人民共和國作為一九三零年六月七日於日內瓦簽署的《統一匯票和本票法公約》(含附件及議定書)的締約國作出的有關將該公約繼續適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通知書。
  • 第31/2001號行政長官公告, 命令公佈中華人民共和國作出的有關通知書,作為一九六五年三月十八日於華盛頓簽署的《關於解決國家與他國國民之間的投資爭端的公約》保管實體之國際復興開發銀行,有關公約將繼續在澳門特別行政區適用。
  • 第26/2001號行政長官公告, 於一九九九年九月二十八日在澳門簽訂的《澳門政府及葡萄牙政府關於對所得避免雙重徵稅及防止逃稅之協定》繼續在澳門特別行政區適用。
  • 第19/2000號行政長官公告, 命令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葡萄牙共和國關於相互鼓勵和保護投資的協定》。
  • 第72/83號政府命令, 通過一九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在巴黎簽署之《修改關於國際展覽會公約的議定書》,以待批准
  • 第15/84號政府命令, 通過《解決國家與他國國民間投資爭端公約》,以待批准。
  • 第106/99/M號法令, 核准《澳門政府及葡萄牙政府關於對所得避免雙重徵稅及防止逃稅之協定》。
  • 第10/92號命令, 通過《關於國際展覽會的公約修正案》。
  • 第222/99號共和國總統令, 將經一九七二年十一月三十日議定書修訂之一九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二日《關於國際展覽會的公約》延伸至澳門地區,按照葡萄牙政府受該公約約束之相同規定適用;該議定書係經九月六日第72/83號命令通過,且文本已公布於一九八三年九月六日《共和國公報》第一組。
  • 第219/99號共和國總統令, 將一九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之《關於國際展覽會的公約》之一九八八年五月三十一日修正案延伸至澳門地區,按照葡萄牙政府受該公約約束之相同規定適用;該修正案係經二月十一日第10/92號命令通過,且文本已公布於一九九二年二月十一日《共和國公報》第一組。
  • 第216/99號共和國總統令, 將一九六五年三月十八日《解決國家與他國國民間投資爭端公約》延伸至澳門地區,按照葡萄牙政府受該公約約束之相同規定適用。
  • 第63/99/M號決議, 關於將一九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二日「關於國際展銷會之公約」之一九八八年五月三十一日修正案延伸至澳門給予贊同意見。
  • 共和國總統批示, 關於批准世界貿易組織服務貿易總協定之第五份議定書。
  • 第57/99/M號決議, 對將經一九七二年十一月三十日議定書修訂的一九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二日「關於國際展銷會的公約」及該公約的附件延伸至澳門給予贊同意見。
  • 第51/99/M號決議, 對一九六五年華盛頓「解決國家和他國國民之間投資爭端公約」延伸至澳門給予贊同意見。
  • 第358/99/M號訓令, 將若干權力授予社會事務暨預算政務司,作為“關於避免雙重徵收所得稅和預防該稅項的逃稅”協定之簽署人。
  • 第9/GM/96號批示, 命令將設立世界貿易組織的協定及其附件,以及體現“烏拉圭回合”多邊貿易談判結果的“最後決議書”等葡文本刊登於《澳門政府公報》上。
  • 共和國總統批示, 批准設立世界貿易組織之協定以及在馬拉喀什簽署之體現烏拉圭回合多邊貿易談判結果的最後決議書。
  • 第43338號國令, 核准參加國際財政基金協定該協定係聯合國財經會議一九四四年七月一日至廿二日在不列頓活特斯市(美國新罕布什爾洲)舉行時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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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 - 印務局 - 更新資料日期: 2009年7月4日

ts= 7/4/2009 11:24:56 A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