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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 - 國際法 -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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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類別的相關法規:  
  • 第10/2009號行政長官公告, 命令公佈世界知識產權組織關於對商標註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第八版的修改及其他變動的生效之通知書的適用部分,以及已包括上述修改及其他變動的商標註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第九版。
  • 第23/2006號行政長官公告, 命令公佈中華人民共和國就一九五七年六月十五日訂於尼斯、經一九六七年七月十四日《斯德哥爾摩議定書》修訂、一九七七年五月十三日《日內瓦議定書》修訂、一九七九年九月二十八日修改的《商標註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尼斯協定》(《尼斯協定》)適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通知書、一九七九年九月二十八日通過的《尼斯協定》第五條修正案,以及商品和服務分類第八版。
  • 第7/2004號行政長官公告, 命令公佈《國家知識產權局與澳門特別行政區經濟局關於在知識產權領域合作的協議》
  • 第19/2001號行政長官公告, 有關《世界版權公約》將繼續在澳門特別行政區適用。
  • 第7/88號政府命令, 通過修訂一八九一年四月十四日《商標國際註冊馬德里協定》之於一九七九年十月二日修正之一九六七年七月十四日斯德哥爾摩文本,以待批准。
  • 第195/99號共和國總統令, 將分別於一九零零年十二月十四日、一九一一年六月二日、一九二五年十一月六日、一九三四年六月二日及一九五七年六月十五日修訂,並以於一九七九年十月二日修改之一九六七年七月十四日斯德哥爾摩文本修訂之一八九一年《商標國際註冊馬德里協定》延伸至澳門地區,該協定係經四月二十九日第7/88號政府命令通過,且文本已公布於一九八八年四月二十九日《共和國公報》第一組。
  • 第99/99號通告, 茲按命令公布:已通知作為《關於商標註冊用商品和勞務國際分類的尼斯協定》保管人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總幹事,上述公約適用於澳門地區。
  • 第95/99號通告, 茲按上級命令公布:已透過葡萄牙常駐日內瓦國際機關及組織之代表處,通知作為《伯爾尼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公約》保管人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總幹事,上述公約適用於澳門地區;該公約於一八八六年九月九日簽訂,一八九六年五月四日在巴黎補充,一九零八年十一月十三日在柏林修訂,一九一四年三月二十日在伯爾尼補充,一九二八年六月二日在羅馬修訂,一九四八年六月二十六日在布魯塞爾修訂,一九六七年七月十四日在斯德哥爾摩修訂,一九七一年七月二十四日在巴黎修訂。
  • 第94/99號通告, 茲按上級命令公布:已透過葡萄牙常駐日內瓦國際機關及組織之代表處,通知作為《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保管人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總幹事,上述公約適用於澳門地區;該公約於一八八三年三月二十日簽訂,一九零零年十二月十四日在布魯塞爾修訂,一九一一年六月二日在華盛頓修訂,一九二五年十一月六日在海牙修訂,一九三四年六月二日在倫敦修訂,一九五八年十月三十一日在里斯本修訂,一九六七年七月十四日在斯德哥爾摩修訂。
  • 第140-A/79號命令, 通過一九七一年七月二十四日四巴黎決議修訂之《世界版權公約》之文本以加入該公約
  • 第138/81號命令, 通過《商標註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尼斯協定》以待批准
  • 第73/78號命令, 通過《伯爾尼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公約》之巴黎決議以加入該公約
  • 第135/99號共和國總統令, 將經一九七七年五月十三日內瓦決議修訂之一九五七年七月十五日《商標註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尼斯協定》延伸至澳門地區,按照葡萄牙受該公約約束之相同規定適用。
  • 第134/99號共和國總統令, 將經一九七一年七月二十四日四巴黎決議修訂之一九五二年九月六日《世界版權公約》延伸至澳門地區,按照葡萄牙受該公約約束之相同規定適用。
  • 第133/99號共和國總統令, 將經一九七一年七月二十三日四巴黎決議修訂之一八八六年九月九日《伯爾尼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公約》延伸至澳門地區,按照葡萄牙受該公約約束之相同規定適用。
  • 第22/75號國令, 追認巴黎公約有關工業保障之斯德哥爾摩條約(一九七五年一月二十二日第十八號第I組共和國日報副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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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 - 印務局 - 更新資料日期: 2009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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