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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海事法 -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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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類別的相關法規:  
  • 第19/2007號行政長官公告, 命令公佈一九八二年十二月十日訂於蒙特哥灣的《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及一九九四年七月二十八日在紐約通過的關於執行一九八二年十二月十日《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十一部分的協定的中文正式文本及葡文譯本。
  • 第7/2007號行政長官公告, 命令公佈二零零四年十一月十一日訂於東京的《亞洲地區反海盜及武裝劫船合作協定》。
  • 第30/2006號行政長官公告, 命令公佈中華人民共和國就一九六九年六月二十三日於倫敦簽訂的《1969年國際船舶噸位丈量公約》適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所作的通知書,以及上述公約的中文譯本。
  • 第231/99號共和國總統令, 將《關於海員培訓,發證和值班標準國際公約的1995年修正案》延伸至澳門地區,按照葡萄牙政府受該修正案約束之相同規定適用;該修正案係經十月十三日第42/98號命令批准。
  • 第42/98號共和國總統令, 批准於一九九五年六月二十六日至一九九五年七月七日在倫敦舉行之締約方會議上通過之《關於一九七八年海員培訓,發證和值班標準國際公約的修正案》及《海員培訓,發證和值班法典》(STCW)。
  • 第45/98號共和國議會決議, 通過於一九九五年六月二十六日至一九九五年七月七日在倫敦舉行之締約方會議上通過之《關於一九七八年海員培訓,發證和值班標準國際公約的修正案》及《海員培訓,發證和值班法典》(STCW),以待加入。
  • 第28/85號政府命令, 通過《1978年海員培訓、發證和值班標準國際公約》,以待加入。
  • 第4/87號政府命令, 通過一九六九年六月二十三日訂立之《國際船舶噸位丈量公約》
  • 第49209號法令, 通過一九六六年四月五日在倫敦締結之《國際船舶載重線公約》,以待加入。
  • 第33/88號命令, 通過《防止傾倒廢物及其他物質污染海洋的公約修正案》
  • 第223/99號共和國總統令, 將經一九七八年十月十二日LDC5(3)決議及一九八零年九月二十四日LDC12(5)決議通過之一九七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之《防止傾倒廢物及其他物質污染海洋的公約修正案》延伸至澳門地區,按照葡萄牙政府受該等修正案約束之相同規定適用;該等修正案係經九月十五日第33/88號命令通過,且文本已公布於一九八八年九月十五日《共和國公報》第一組。
  • 第204/99號共和國總統令, 將一九六六年四月五日《國際船舶載重線公約》延伸至澳門地區,按照葡萄牙政府受該公約約束之相同規定適用。
  • 第203/99號共和國總統令, 將一九六九年六月二十三日《國際船舶噸位丈量公約》延伸至澳門地區,按照葡萄牙政府受該公約約束之相同規定適用。
  • 第193/99號共和國總統令, 將一九七八年七月七日之《海員培訓、發證和值班標準國際公約》延伸至澳門地區,按照葡萄牙政府受該公約約束之相同規定適用;該公約係經八月八日第28/85號政府命令通過,且文本已公布於一九八五年八月八日《共和國公報》第一組。
  • 第180/99號通告, 茲公布:作為一九七二年《國際海上避碰規則公約修正案》保管人之國際海事組織總幹事透過一九九九年十月五日之照會作出通知:葡萄牙政府已於一九九九年八月二十四日通知該修正案適用於澳門地區。
  • 第179/99號通告, 茲公布:作為一九七二年《國際海上避碰規則公約修正案》保管人之國際海事組織總幹事透過一九九九年十月五日之照會作出通知:葡萄牙政府已於一九九九年八月二十四日通知該修正案適用於澳門地區。
  • 第178/99號通告, 茲公布:作為一九七二年《國際海上避碰規則公約修正案》保管人之國際海事組織總幹事透過一九九九年十月五日之照會作出通知:葡萄牙政府已於一九九九年八月二十四日通知該修正案適用於澳門地區。
  • 第177/99號通告, 茲公布:作為《1973年國際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約(MARPOL)》及關於該公約之議定書保管人之國際海事組織總幹事透過一九九九年十月五日之照會作出通知:葡萄牙政府已於一九九九年八月二十四日通知該公約及議定書適用於澳門地區。
  • 第176/99號通告, 茲公布:作為《關於1974年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的1978年議定書(SOLAS74/78)》保管人之國際海事組織總幹事透過一九九九年十月五日之照會作出通知:葡萄牙政府已於一九九九年八月二十四日通知該議定書之修正本適用於澳門地區。
  • 第175/99號通告, 茲公布:作為《1974年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SOLAS74)》保管人之國際海事組織總幹事透過一九九九年十月五日之照會作出通知:葡萄牙政府已於一九九九年八月二十四日通知該公約之修正本適用於澳門地區。
  • 第171/99號通告, 茲公布:作為《防止傾倒廢物及其他物質污染海洋的公約(LDC72)》保管人之聯合王國政府透過一九九九年十月七日之照會作出通知:葡萄牙政府已於一九九九年五月十二日通知該公約適用於澳門地區。
  • 第79/83號政府命令, 通過《1974年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以待批准。
  • 第78/83號政府命令, 通過《關於1974年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的1978年議定書》,以待加入。
  • 第25/87號政府命令, 通過一九七八年二月十七日在倫敦簽訂之《關於1973年國際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約的1978年議定書》,以待加入。
  • 第56/91號命令, 通過《國際海上避碰規則公約修正案》,以待批准;該修正案係經六月二十七日第55/78號命令通過。
  • 第45/90號命令, 通過《一九七二年國際海上避碰規則公約修正案》,以待加入。
  • 第38/92號命令, 通過《關於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的1978年議定書的修正案》,以待加入。
  • 第178/99號共和國總統令, 將一九八九年通過之《國際海上避碰規則公約修正案》延伸至澳門地區,按照葡萄牙政府受該修正案約束之相同規定適用;該修正案係經九月二十一日第56/91號命令通過,且文本已公布於一九九一年九月二十一日《共和國公報》第一組。
  • 第177/99號共和國總統令, 將一九八一年通過之《國際海上避碰規則公約修正案》延伸至澳門地區,按照葡萄牙政府受該修正案約束之相同規定適用;有關文本已公布於一九八三年十一月九日《共和國公報》第一組。
  • 第174/99號共和國總統令, 將經一九八八年十一月十日修正案修正之《關於1974年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的1978年議定書》(SOLAS 74/78)延伸至澳門地區,按照葡萄牙政府受該議定書約束之相同規定適用;上述議定書係經十月十四日第78/83號命令通過,且文本已公布於一九八三年十月十四日《共和國公報》第一組,而上述修正案係經八月二十日第38/92號命令通過,且文本己公布於一九九二年八月二十日《共和國公報》第一組。
  • 第173/99號共和國總統令, 將《一九七三年國際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約》(MARPOL)及與其有關之一九七八年二月十七日之議定書延伸至澳門地區,按照葡萄牙政府受該公約及議定書約束之相同規定適用;該公約及議定書係經七月十日第25/87號命令通過,且文本已公布於一九八七年七月十日《共和國公報》第一組。
  • 第172/99號共和國總統令, 將《一九七四年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SOLAS74/78)延伸至澳門地區,按照葡萄牙政府受該公約約束之相同規定適用;該公約係經十月十四日第79/83號命令通過,且文本已公布於一九八三年十月十四日《共和國公報》第一組。
  • 第171/99號共和國總統令, 將一九八七年通過之《國際海上避碰規則公約修正案》延伸至澳門地區,按照葡萄牙政府受 該修正案約束之相同規定適用;該修正案係經十月二十日第45/90號命令通過,且文本已公布於一九九零年十月二十日《共和國公報》第一組。
  • 通告, 茲公布:葡萄牙已接納在國際海事組織第十二次大會上通過之A.464號決議。
  • 第62/99/M號決議, 關於對一九九五年修訂之一九七八年七月七日於倫敦簽訂之「有關海員培訓,發證和值班標準國際公約」延伸至澳門給予贊同意見。
  • 第58/99/M號決議, 對防止傾倒廢物及其他物質污染海洋的公約的兩項修訂(經一九七八年十月十二日LDC5(3)決議通過對附件一的修訂,以及經一九八零年九月二十四日LDC12(5)決議通過對附件一及附件二的修訂)延伸至澳門給予贊同意見。
  • 第41/99/M號決議, 關於對將一九六六年四月五日於倫敦訂立之「國際船舶載重線公約」延伸到澳門給予贊同之意見。
  • 第79/99號通告, 茲按上級命令公布:已透過葡萄牙駐布魯塞爾大使館,通知作為一九五二年五月十日在布魯塞爾簽署之《統一扣留海運船舶的若干規則國際公約》保管人之比利時王國外交部,上述公約適用於澳門地區。
  • 第78/99號通告, 茲按上級命令公布:已透過葡萄牙駐布魯塞爾大使館,通知作為一九五七年十月十日在布魯塞爾簽署之《船舶所有人責任限制的國際公約》保管人之比利時王國外交部,上述公約適用於澳門地區。
  • 第77/99號通告, 茲按上級命令公布:已透過葡萄牙駐倫敦大使館,通知作為一九七二年十月二十日在倫敦簽署之《國際海上避碰規則公約》保管人之國際海事組織秘書長,上述公約適用於澳門地區。
  • 第74/99號通告, 茲按上級命令公布:已透過葡萄牙駐布魯塞爾大使館,通知作為一九五二年五月十日在布魯塞爾簽署之《船舶碰撞中民事管轄權方面若干規則國際公約》保管人之比利時王國外交部,上述公約適用於澳門地區 。
  • 第73/99號通告, 茲按上級命令公布:已透過葡萄牙駐布魯塞爾大使館,通知作為一九五二年五月十日在布魯塞爾簽署之《統一船舶碰撞和其他執行事故中刑事管轄權方面若干規則國際公約》保管人之比利時王國外交部,上述公約適用於澳門地區 。
  • 第37/99/M號決議, 關於對一九七八年海員培訓、發證和值班標準國際公約(STCW78)延伸到澳門給予贊同之意見。
  • 第33/99/M號決議, 關於對一九六九年六月二十三日於倫敦簽訂之國際船舶噸位丈量公約(Tonnage69)延伸到澳門給予贊同之意見。
  • 第32/99/M號決議, 關於對一九八九年十月十九日對一九七二年國際海上避碰規則公約(COLREG72)第十條之修訂延伸到澳門給予贊同之意見。
  • 第31/99/M號決議, 關於對一九八七年十一月於倫敦簽署之對一九七二年國際海上避碰規則公約(COLREG72)之修訂延伸到澳門給予贊同之意見。
  • 第30/99/M號決議, 關於對一九八一年十一月十九日A464號決議(修訂一九七二年國際海上避碰規則公約(COLREG72)延伸到澳門給予贊同之意見。
  • 第24/99/M號決議, 關於對在一九七八年二月十七日於倫敦簽訂之一九七三年國際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約之議訂書(MARPOL73/78),按照葡萄牙在國際上受該等文書約束之狀況延伸到澳門給予贊同之意見。
  • 第14/99/M號決議, (立法會對一九七八年二月十七日於倫敦簽訂的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議定書,按照其目前適用狀況延伸到澳門給予贊同的意見。)
  • 第13/99/M號決議, ( 立法會對一九七一年十一月一日的倫敦簽訂的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按照其目前適用狀況延伸到澳門給予贊同的意見。)
  • 第141/79號命令, 追認政府間海事協商組織之設立公約若干條文之修改。這些修改於一九七五年十一月十四日獲IMCO第九屆大會之第A‧358號議決書採納。
  • 第126/82號命令, 通過國際海事組織之設立公約若干條文之修改以作追認。這些修改獲IMO之第十及第十一次大會之第A.400 (X)及A.450 (XI)號議決書採納。
  • 第117/76號命令, 通過於一九四八年三月六日在日內瓦簽立及後曾作修改之政府間海事協商組織之設定公約,以示贊同該協約。
  • 第31/77號命令, 通過政府間海事協商組織之設立公約若干條文之修訂,以作追認。
  • 外交部, 茲以單一文本的形式公佈一九四八年三月六日在日內瓦舉行之聯合國海事會議所通過之《政府間海事協商組織公約》。
  • 規範性批示第44/92號, 著令在澳門政府公報刊登二月九日第117/76號、三月九日第31/77號、十二月廿七日第141/79號和十一月九日第126/82號國令及設立國際海事組織的公約的唯一文本。此文本曾由外交部以佈告形式刊登。
  • 第2/78號國令, 通過追認一九七二年在倫敦完成之防止海水因殘餘物及其他物品 沒入污染之協議。
  • 第58/78號命令, 追認有關預防海面船隻碰撞國際性規則之協議。
  • 第48036號法令, 核准校對一九五七年十月十日在布魯塞爾達成有關海洋船舶東主應有責任之國際協議及簽字儀式第一條甲,乙,丙款所指之保留。
  • 第41007號法令, 著將一九五二年五月十日在布魯塞耳所簽訂之國際條約加以核准(該約關於船隻在海洋碰撞暨其他意外失事以及查封船隻等等)綜合統一章則以明民事責任刑事責任所在並將第40784號法令予以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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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 - 印務局 - 更新資料日期: 2009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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