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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外事務 - 國際法 -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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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類別的相關法規:  
  • 第22/2008號行政長官公告, 命令公佈一九九一年十月四日在馬德里簽訂的《關於環境保護的南極條約議定書》及於同日通過的附件一、二、三和四,以及一九九一年十月十七日在波恩通過的附件五的英文正式文本及中、葡文譯本。
  • 第20/2008號行政長官公告, 命令公佈印度尼西亞共和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以換文方式就印度尼西亞共和國駐香港總領事館領區擴大至澳門特別行政區達成的協議。
  • 第17/2008號行政長官公告, 命令公佈科威特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以換文方式就科威特國駐香港總領事館領區擴大至澳門特別行政區達成的協議。
  • 第16/2008號行政長官公告, 命令公佈新加坡共和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以換文方式就新加坡共和國駐香港總領事館領區擴大至澳門特別行政區達成的協議。
  • 第13/2008號行政長官公告, 命令公佈於二零零七年八月十六日在比什凱克簽訂的《上海合作組織成員國長期睦鄰友好合作條約》的中文正式文本及相應的葡文譯本。
  • 第10/2008號行政長官公告, 命令公佈一九五九年十二月一日訂於華盛頓的《南極條約》的英文正式文本及中、葡文譯本。
  • 第9/2008號行政長官公告, 命令公佈中華人民共和國就二零零五年十月二十八日訂於北京的《亞太空間合作組織公約》適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通知書中文文本的適用部分及相應的葡文譯本,以及該公約的英文正式文本及中、葡文譯本。
  • 第8/2008號行政長官公告, 命令公佈二零零三年十月二十六日在奧克蘭簽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新西蘭領事協定》。
  • 第21/2007號行政長官公告, 命令公佈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和葡萄牙共和國政府已藉換文方式完成使二零零六年六月二十三日在里斯本簽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及葡萄牙共和國訂定對其代表處及職員適用的稅務特權協定》生效所需的內部法律程序。
  • 第8/2007號行政長官公告, 命令公佈二零零七年二月十三日在澳門簽署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與颱風委員會關於颱風委員會秘書處行政、財務及相關安排的協定》的中文正式文本及以該協定的中、英文正式文本為依據的葡文譯本。
  • 第4/2007號行政長官公告, 命令公佈二零零六年十二月七日在馬尼拉簽署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颱風委員會關於颱風委員會秘書處東道國協定》的中文正式文本及相應的葡文譯文。
  • 第1/2007號行政長官公告, 命令公佈安哥拉共和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以換文方式就安哥拉共和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設立總領事館達成的協議。
  • 第5/2007號行政命令, 將若干權力授予行政法務司司長,以便簽署《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與颱風委員會關於颱風委員會秘書處行政、財務及相關安排的協定》。
  • 第31/2006號行政長官公告, 公佈《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及葡萄牙共和國訂定對其代表處及職員適用的稅務特權協定》。
  • 第7/2006號行政長官公告, 命令公佈於二零零四年六月十七日在塔什干市簽署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與上海合作組織關於秘書處的東道國協定》的正式中文文本及相應的葡文譯本。
  • 第6/2006號行政長官公告, 命令公佈《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俄羅斯聯邦領事條約》。
  • 第14/2005號行政長官公告, 命令公佈二零零四年六月十七日在塔什干市簽訂的《上海合作組織特權與豁免公約》的正式中文文本及相應的葡文譯本。
  • 第20/2004號行政長官公告, 命令公佈於一九六九年五月二十三日在維也納締結的《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的正式中文文本,以及相應的葡文譯本
  • 第64/2002號行政長官公告, 命令公佈一九四五年六月二十六日於三藩市簽訂的《聯合國憲章》和《國際法院規約》。
  • 第23/2002號行政長官公告, 命令公佈一九六一年四月十八日在維也納締結的《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的正式中文本。
  • 第22/2002號行政長官公告, 命令公佈一九六三年四月二十四日在維也納締結的《維也納領事關係公約》的正式中文本。
  • 第43/2001號行政長官公告, 命令公佈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印度共和國以換文方式達成的、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印度共和國領事條約》適用於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協議。
  • 第48295號法令, 通過一九六一年四月十八日在維也納訂立之《外交關係公約》,以待加入。
  • 第201/99號共和國總統令, 將一九六一年四月十八日《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延伸至澳門地區,按照葡萄牙政府受該公約約束之相同規定適用。
  • 第200/99號共和國總統令, 將一九六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一九六五年十二月二十日及一九七一年十二月二十日作修改之一九四五年六月二十六日《聯合國憲章》連同附於該憲章之《國際法院規約》延伸至澳門地區,按照葡萄牙政府受該公約約束之相同規定適用。
  • 第194/99號共和國總統令, 將一九七七年六月八日之《戰時保護平民的日內瓦公約附加議定書一及二》延伸至澳門地區,按照葡萄牙政府受該等議定書約束之相同規定適用;該等議定書係經四月一日第10/92號共和國總統令批准,且文本已公布於一九九二年四月一日《共和國公報》第一組。
  • 第10/92號共和國總統令, 批准一九四九年八月十二日之日內瓦公約附加議定書一及二。
  • 第136/99號通告, 茲公布:作為一九七三年十二月十四日在紐約通過之《關於防止和懲處侵害應受國際保護人員包括外交代表的罪行的公約》保管人之聯合國秘書長作出通知:葡萄牙政府已通知該公約適用於澳門地區。
  • 第135/99號通告, 茲公布:作為一九四九年八月十二日在日內瓦締結之《關於戰時保護平民的日內瓦公約》保管人之瑞士聯邦政府作出通知:葡萄牙政府已通知該公約適用於澳門地區。
  • 第66/91號通告, 公布經聯合國大會通過之修改而調整之《聯合國憲章》及《國際法院規約》之英文本及葡文本
  • 第10/92號共和國議會決議, 通過日內瓦公約附加議定書一及二,以待批准。
  • 第42991號法令, 通過於一九四九年八月十二日在日內瓦簽署之《保護戰爭受害者之日內瓦公約》,以待批准。
  • 第158/99號共和國總統令, 將《關於戰時保護平民的日內瓦公約》延伸至澳門地區,按照葡萄牙政府受該公約約束之相同規定適用;該公約係經一九六零年五月二十六日第42991號法令通過,以待批准。
  • 第162/99號共和國總統令, 將一九七三年十二月十四日之《關於防止和懲處侵害應受國際保護人員包括外交代表的罪行的公約》延伸至澳門地區,按照葡萄牙政府受該公約約束之相同規定適用;該公約係經五月五十一日第22/94號命令批准。
  • 第22/94號共和國總統令, 批准《關於防止和懲處侵害應受國際保護人員包括外交代表的罪行的公約》。
  • 第20/94號共和國議會決議, 通過《關於防止和懲處侵害應受國際保護人員包括外交代表的罪行的公約》,以待批准。
  • 第42/99/M號決議, 關於一九七七年「關於戰時保護平民的日內瓦公約」的第一和第二議定書,適用於澳門。
  • 第82/99號通告, 茲按上級命令公布:已透過葡萄牙常駐紐約聯合國之代表處,通知作為一九六三年四月二十四日在維也納通過之《領事關係公約》保管人之聯合國秘書長,上述公約適用於澳門地區。
  • 第29/99/M號決議, 關於對一九六一年四月十八日之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按照其目前之適用狀況延伸到澳門給予贊同之意見。
  • 第28/99/M號決議, 關於對「國際法院規約」按照其目前之適用狀況延伸到澳門給予贊同之意見。
  • 第27/99/M號決議, 關於對「聯合國憲章」按照其目前之適用狀況延伸到澳門給予贊同之意見。
  • 第9/99/M號決議, (立法會對一九七三年關於「防止和懲處侵害應受國際保護人員包括外交代表的罪行的公約」按照其目前適用狀況延伸到澳門給予贊同的意見。)
  • 第8/99/M號決議, (立法會對一九四九年關於「戰時保護平民的日內瓦公約」按照其目前適用狀況延伸到澳門給予贊同的意見。)
  • 第10/SAAEJ/96號批示, 根據教會法規而在澳門教區設立並具永久宗教性質之教會實體名單。
  • 第38055號法令, 為追認之效力,本法令核准一九四七年十月十一日於華盛頓簽訂之《世界氣象組織公約》及其關於西班牙之議定書。
  • 第74/95號規範性批示, 命令在《澳門政府公報》內刊登一九五零年十一月十六日第38055號法令,該法令係核准世界氣象組織公約及其有關西班牙之議定書
  • 批示, 授予澳門總督就澳門地區專屬利益事宜與外國建立關係及簽訂國際協議或國際公約的權限。
  • 批示, 授權澳督與外國進行聯繫及簽署與澳門地區專有利益有關事項之國際性協定或協議,但追認權不在內。
  • 批示, 授權澳門總督辦理對外國關係之事宜以及簽署澳門地區專有事務之協議及進行國際性洽商,但有關追認除外。
  • 第183/72號國令, 追認一九六三年四月二十四日在維也納簽訂之領事關係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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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 - 印務局 - 更新資料日期: 2008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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