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務局 葡文版
英文版
澳門特別行政區

    Home > 法例 > 行政長官 > 科技 - 國際法 > 科技 - 國際法 - 其他

科技 - 國際法 - 其他

◄◄ | - 100 | - 10 | | | + 10 | + 100 | ►►
第 519頁內的第 515頁
相關單位:  
該類別的相關法規:  
  • 第9/2007號行政長官公告, 命令公佈中華人民共和國就一九六八年四月二十二日訂於倫敦、莫斯科及華盛頓共繕三份的《關於援救航天員、送回航天員及送回射入外空之物體之協定》適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所作出的通知書的適用部分,以及該協定的中文正式文本。
  • 第32/2001號行政長官公告, 命令公佈中華人民共和國作出的有關通知書,作為一九六七年一月二十七日於倫敦、莫斯科及華盛頓簽署一式三份的《關於各國探索和利用包括月和其他天體在內外層空間活動的原則條約》保管實體之美利堅合眾國政府,有關條約將繼續在澳門特別行政區適用。
  • 第286/71號法令, 通過一九六七年一月二十七日在華盛頓、倫敦及莫斯科簽署之《關於各國探測及使用外空包括月球與其他天體之活動所應遵守原則的條約》,以待加入。
  • 第191/99號共和國總統令, 將一九六七年一月二十七日之《關於各國探測及使用外空包括月球與其他天體之活動所應遵守原則的條約》延伸至澳門地區,按照葡萄牙政府受該公約約束之相同規定適用;該條約係經六月三十日第268/71號法令通過,且文本已公布於一九七一年六月三十日《政府公報》第一組。
  • 第40/99/M號決議, 關於對將一九六七年「關於各國探測及使用外空包括月球與其他天體之活動所應遵守原則之條約」延伸到澳門給予贊同之意見。
  • 第49057號國令, 核准修正一九六八年四月十一日在倫敦簽署有關太空人之救護、重返及交回所有向太空發射物之協議。

印務局
澳門官印局街
電話: (853) 2857 3822 - 圖文傳真: (853) 2859 6802
電子郵件: info@io.gov.mo
使用須知


© 2009 - 印務局 - 更新資料日期: 2009年7月4日

ts= 7/4/2009 9:22:27 P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