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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私法 -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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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類別的相關法規:  
  • 第25/2008號行政長官公告, 命令公佈《國際性誘拐兒童民事方面公約》自二零零八年六月一日起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和烏克蘭之間生效。
  • 第23/2008號行政長官公告, 命令公佈《跨國收養方面保護兒童及合作公約》自二零零七年六月一日起在肯尼亞和締約國之間生效,包括在肯尼亞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及其澳門特別行政區之間生效。
  • 第3/2007號行政長官公告, 命令公佈中華人民共和國就一九五八年六月十日訂於紐約的《承認及執行外國公斷裁決公約》適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所作的通知書,以及上述公約的中文正式文本。
  • 第14/2006號行政長官公告, 命令公佈中華人民共和國就一九九三年五月二十九日訂於海牙的《跨國收養方面保護兒童及合作公約》於二零零六年一月四日送交保管實體的通知書中、英文文本的有用部分及相應的葡文譯本。
  • 第11/2006號行政長官公告, 命令公佈一九九三年五月二十九日訂於海牙的《跨國收養方面保護兒童及合作公約》。
  • 第47/2004號行政長官公告, 命令公佈於一九六五年十一月十五日在海牙簽訂的《關於向國外送達民事或商事司法文書和司法外文書公約》之中文譯本
  • 第46/2004號行政長官公告, 命令公佈於一九六一年十月五日在海牙簽訂的《取消要求外國公文書的認證公約》之中文譯本
  • 第45/2004號行政長官公告, 命令公佈於一九五八年四月十五日在海牙簽訂的《扶養兒童義務判決的承認和執行公約》之中文譯本
  • 第44/2004號行政長官公告, 命令公佈於一九六一年十月五日在海牙簽訂的《關於未成年人保護的管轄權和法律適用的公約》之中文譯本
  • 第43/2004號行政長官公告, 命令公佈於一九五四年三月一日在海牙簽訂的《民事訴訟程序公約》之中文譯本
  • 第42/2004號行政長官公告, 命令公佈於一九五六年十月二十四日在海牙簽訂的《扶養兒童義務法律適用公約》之中文譯本
  • 第5/2004號行政長官公告, 命令公佈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接受保加利亞、立陶宛、斯里蘭卡、斯洛文尼亞、烏克蘭、俄羅斯、白俄羅斯和科威特加入一九七零年三月十八日於海牙簽署的《關於從國外調取民事或商事證據的公約》的通知書,以及作為該公約保管實體之荷蘭王國外交部作出的通知書
  • 第26/2003號行政長官公告, 命令公佈一九五一年十月三十一日訂於海牙的《海牙國際私法會議章程》的正式法文文本,及附隨的相關中文和葡文譯本
  • 第61/2002號行政長官公告, 命令公佈中華人民共和國於二零零二年七月五日作出的有關一九六五年十一月十五日在海牙簽訂的《關於向國外送達民事或商事司法文書或司法外文書的公約》及一九七零年三月十八日在海牙簽訂的《關於從國外調取民事或商事證據的公約》的通知書。
  • 第42/2002號行政長官公告, 命令公佈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就一九七零年三月十八日於海牙簽署的《關於從國外調取民事或商事證據的公約》繼續適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承擔當事國責任的通知書。
  • 第41/2002號行政長官公告, 命令公佈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就一九六五年十一月十五日於海牙簽署的《關於向國外送達民事或商事司法文書或司法外文書的公約》繼續適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承擔當事國責任的通知書。
  • 第40/2002號行政長官公告, 命令公佈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就一九六一年十月五日於海牙簽署的《關於取消外國公文認證要求的公約》繼續適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承擔當事國責任的通知書。
  • 第39/2002號行政長官公告, 命令公佈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就一九六一年十月五日於海牙簽署的《未成年人保護的管轄權和準據法公約》繼續適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承擔當事國責任的通知書。
  • 第38/2002號行政長官公告, 命令公佈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就一九五八年四月十五日於海牙簽署的《扶養兒童義務判決的承認與執行公約》繼續適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承擔當事國責任的通知書。
  • 第37/2002號行政長官公告, 命令公佈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就一九五六年十月二十四日於海牙簽署的《扶養兒童義務法律適用公約》繼續適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承擔當事國責任的通知書。
  • 第36/2002號行政長官公告, 命令公佈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就一九五四年三月一日於海牙簽署的《民事訴訟程序公約》繼續適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承擔當事國責任的通知書。
  • 第28/2002號行政長官公告, 命令公佈一九七零年三月十八日訂於海牙的《關於從國外調取民事或商事證據的公約》的中文譯本。
  • 第22/2001號行政長官公告, 有關《國際性誘拐兒童民事方面公約》將繼續在澳門特別行政區適用。
  • 第764/74號命令, 通過《民商事件國外調取證據公約》,以待批准
  • 第246/71號法令, 通過一九五六年十月二十四日在海牙締結之《扶養兒童義務判決的承認和執行公約》,以待批准。
  • 第209/99號共和國總統令, 將一九五八年四月十五日《扶養兒童義務判決的承認和執行公約》延伸至澳門地區,按照葡萄牙政府受該公約約束之相同規定適用。
  • 第208/99號共和國總統令, 將一九七零年六月一日《承認離婚和分居公約》延伸至澳門地區,按照葡萄牙政府受該公約約束之相同規定適用。
  • 第196/99號共和國總統令, 將一九七零年三月十八日之《民商事件國外調取證據公約》延伸至澳門地區;該公約係經第764/74號命令通過,且文本已公佈於一九七四年十二月三十日《共和國公報》第一組。
  • 第23/84號共和國議會決議, 通過海牙關於《承認離婚和分居第十八公約》,以待批准。
  • 第188/99號共和國總統令, 將一九五八年六月十日之《關於承認和執行外國仲裁裁決的公約》延伸至澳門地區,按照葡萄牙政府受該公約約束之相同規定適用;該公約係經七月八日第52/94號共和國總統令批准,且文本已公布於一九九四年七月八日《共和國公報》第一組。
  • 第52/94號共和國總統令, 批准《關於承認和執行外國仲裁裁決的公約》。
  • 第37/94號共和國議會決議, 通過《關於承認和執行外國仲裁裁決的公約》,以待批准。
  • 第53/99/M號決議, 對一九五八年海牙「執行扶養未成年人的裁決的認可公約」延申至澳門給予贊同意見。
  • 第52/99/M號決議, 對一九七零年海牙「離婚和分居認可公約」延伸至澳門給予贊同意見。
  • 第97/99號通告, 茲按命令公布:作為《國際性誘拐兒童民事方面公約》保管人之荷蘭王國外交部作出通知:葡萄牙政府已通知獲指定履行該公約所規定之義務之澳門地區當局。
  • 第38/99/M號決議, 關於對一九七零年三月十八日於海牙簽訂之關於從國外調取民事或商事證據的公約延伸到澳門給予贊同之意見。
  • 第36/99/M號決議, 關於對一九五八年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延伸到澳門給予贊同之意見。
  • 第33/83號政府命令, 通過《國際性誘拐兒童民事方面的公約》。
  • 第32/98號共和國總統令, 將《國際性誘拐兒童民事方面的公約》延伸至澳門地區,該公約係經五月十一日第33/83號政府命令通過,且文本已公布於一九八三年五月十一日第一百零八期《共和國公報》第一組。
  • 第288/95/M號訓令, 將五月二十六日第257/70號訓令所戴之總督職能之本身權限,授予司法政務司(關於一九六一 年十月五日在海牙簽署之廢除要求認證外國公文書之公約)。
  • 第210/71號國令, 追認一九六五年十一月十五日在海牙簽訂關於法庭內外有關民事及商務案對外國為通知之協約。
  • 第48450號國令, 核准《關於取消外國公文認證要求的公約》。
  • 第48495號國令, 核准修正一九五六年十月廿四日在海牙簽訂訂有關供應未成年人糧食之協議。
  • 第48494號國令, 核准修正一九六一年十月五日在海牙簽訂有關當局之權責及未成年人保護法之協議。
  • 第47097號國令, 核准修正一九五四年三月一日在海牙簽署之有關民事案協議。

相關內容:  
  • 第203/99/M號訓令, 指定澳門社會工作司為負責履行《國際性誘拐兒童民事方面的公約》所規定之任務之本地區當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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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 - 印務局 - 更新資料日期: 2008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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